财政部关务署处理巡缉艇汰旧换新计划之相关作业有欠周延,导致期程延宕,严重影响造船进度,监察院通过监察委员施锦芳、范巽绿提案,纠正财政部关务署。
二位监察委员指出,海关现有巡缉艇于97年间已达使用年限,关务署未有负责之主责单位研拟具体汰旧换新原则,以供各关遵循,高雄关于101年2月间向关务署提出关艇及巡缉艇汰旧换新中程计划后,均交由高雄关统筹处理各关需求作业。102年1月1日起,关务署因具备航海、轮机专业之海务处人员移至交通部,后续虽由关务署查缉处督导,然因承办人力与专业条件均显不足,102年6月20日前,关务署查缉处处长、简任稽核、科长、承办人等员,均未具航海、轮机相关专业。
而巡缉艇汰旧换新计划撰提内容需依行政院所属各机关中长程个案计划编审要点(简称计划编审要点)办理,高雄关于103年9月至11月间检送财政部关务署海关巡缉艇汰旧换新计划相关内容至关务署呈报财政部长裁示,及关务署派员参与高雄关104年1月27日之研商会议时,关务署均未及时督导高雄关依据103年9月26日函颁之计划编审要点修正,之后,关务署方多次行文要求高雄关依该要点修正。而该案送请行政院审核时,又因国家发展委员会等有关机关意见而致公文往返,数次重新检讨汰换船艇吨位及数量等行政效率欠周情形。关务署于该案调查时,向监院表示,该署确因没有专责单位,没有采购经验,导致该案延宕。足见,关务署于该案办理过程中,船艇汰旧换新制度及相关行政作业欠周,严重影响船艇建造期程。
二位监察委员调查又发现,海巡署与关务署之建造新船艇计划,均于106年6月至8月间,奉行政院核定。立法院预算中心之“财政部及所属(不含赋税署及5区国税局)107年度单位预算评估报告”曾指出,关务署应考量国内造船业执行能量及巡缉艇之合理价格,俾如期完成汰换老旧船艇等意见,惟关务署并未适时参采该意见,坐失事先督导高雄关修正相关商情与市场价格之时机,海巡署等机关于107年度释出大量船舰订单后,关务署果然招标不顺,海关巡缉艇建造进度再度延后,又因造价上涨,导致原经行政院核定之5艘新船艇,减少船艇数量为4艘,严重影响各关查缉业务需求。
监察院指出,关务署处理巡缉艇汰旧换新计划,经核确有违失,因此依宪法及监察法规定提案纠正,移送行政院督同所属确实检讨改善见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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